案例:预制食物中混有异物 出产者应承担赏罚性
发布时间:
2026-04-04 15:10
被告陈某正在网上店肆采办“黄豆蹄髈”一份,该商品为预包拆熟食,售价39。9元,出产者为被告某食物无限公司。按照食物包拆上标注的“隔水加热”体例进行加热,正在食用过程中发觉食物中存正在多片黑色片状异物,异物取黄豆粘连包裹,外不雅性状较着不属于蹄髈或黄豆的一般构成部门。涉案产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,遂要求被告退货并补偿。被告辩称异物系消费者加热过程中发生的焦糊物。因协商无果,被告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领取赏罚性补偿1000元。
为营制规范、健康、有序的收集食物药品市场买卖次序,3月17日,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物药品收集消费类案件审理环境旧事发布会,传递相关案件审理环境,发布典型案例。
法院认为,按照被告提交的实物照片及视频显示,涉案预制食物中存正在的黑色片状异物取黄豆粘连,外不雅性状取食物一般构成部门较着分歧。负有保障食物平安的权利。涉案预制食物合适《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“混有异物”景象,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,被告做为出产者,该当承担响应法令义务。故对被告要求退还货款并领取1000元赏罚性补偿金的诉讼请求,依法予以支撑。